團結博彩業界,擁護“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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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cao Geral dos Administradores, Gestores e Promotores de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Administrators and Promoters for Macau Gaming Industry")(以下簡稱為“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為“澳門")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新建業商業中心18樓C、D、E、F座,會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機構。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

  1. 聯合和團結澳門博彩業的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擁護、支持“一國兩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治澳;
  2. 聯合和團結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推動澳門博彩業的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作貢獻;
  3. 作為會員的溝通渠道,維護會員合法、合理權益;
  4. 作為會員與政府、博彩承批公司的互動橋樑,為澳門博彩業的管理與發展集思廣益;
  5. 推動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參與澳門慈善、公益事業,並提高澳門博彩業行政管理人員、中介人及其業界的社會地位。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一、凡獲政府發牌並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管理的個人、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又或經營博彩的公司,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1. 創會會員:參與且訂立本會設立文件的會員;
  2. 普通會員:凡依法在澳門的博彩承批公司、博彩管理公司或博彩中介人公司擔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要僱員的個人,依法在澳門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公司或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
  3. 特別會員:依法在澳門持牌經營博彩公司,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特別會員。每一特別會員可委派一名為代表人,如代表人變更時,該特別會員應呈函理事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兩名創會會員舉薦又或經會長或副會長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第一款(1)項所指之權利,及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之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屬接納並正式入會後六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但首屆的組織選舉除外。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之合作;
  3. 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4.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而不主動退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經法院宣佈破產或無償還能力者,又或已停止從事博彩管理或中介人業務者;
  3. 會員資格喪失者,尤其是被澳門當局終止博彩管理准照或博彩中介人准照者;
  4. 逾期三個月未繳交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通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力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1.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明確的書面申請時,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1. 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 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議決。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開會時間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議決。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決定。每名創會會員可投五票,每名特別會員可投兩票,而每名普通會員可投一票。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所投之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秘書處確認。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三分之一由特別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倘理事會人數不是三之倍數,則其餘數之理事也由創會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

三、理事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設會長一人,按序的副會長三至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以上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較高之多數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讚成方可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權限

一、理事會權限如下:

  1. 舉辦、從事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3. 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利;
  4.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 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 籌設秘書處並領導秘書處工作、僱用其職員,聘請法律顧問、核數師和其他顧問;
  7. 確立入會費及週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或撥款;
  8. 管理、取得或處置本會財產,又或對之設定負擔;
  9. 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二、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會長,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會長及副會長的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會長的權限是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會長授權下代表會長召集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或其委任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會長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二、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權限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

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之機構,尤其協助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及文書工作,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1. 入會費
  2. 周年會費;
  3. 會員或非會員的公、私實體捐款、資助或贈與;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費

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2. 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4. 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公益或公共機構。

第三十二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其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三十四條
章程文本

本章程中文本和葡文兩種文字於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登載。對章程存疑處之解釋概以中文為準。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